兒童與家庭專業實習

★學校督導老師工作★


(一)實習前學校督導老師應參加實習協調會,並與學生召開實習行前說明會,瞭解學生實習時間及實習計劃書內容。
(二)實習期間學校督導老師會視狀況前往機構了解同學的實習情形及拜會機構督導,並代表系上贈送系上簡介等相關資料。
(三)實習期間,學校督導老師期中與實習學生團體督導會議,每組組長必須與其在校的督導老師約定時間且該位老師所指導的學生均須出席,如因特殊狀況無法出席者,須事先獲得學校督導老師之同意,再擇期與學校督導老師會談。除此之外,為瞭解及評估學生實習狀況,實習學生距離遙遠者,得以電話方式與機構聯繫。
(四)學校督導老師宜與學生安排時間、地點進行討論,並於實習前及實習結束時,與學生做一次團體督導。實習期間,應盡量因應學生個別之需要,解決學生問題。
(五)評閱學生實習作業並予具體回饋指導,若依實際需要必須增加指定作業宜照會機構。
(六)暑期實習結束後,針對學生課堂上呈現之口頭心得報告予以指導及評分。
(七)實習評分應依據學生的實習態度表現及參與討論的狀況等項目打分數。
(八)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表現特殊優異,經機構及學校督導老師認定者,得報請校方與系主任公開嘉勉以資鼓勵。
(九)提供系上實習作業之改進與建議。
(十)學校督導老師工作時數計算:每1學分教學時數為36小時(含行前說明會2小時,機構訪視10小時,期中督導4小時,期末口頭報告4小時,實習期間諮詢討論16小時【2小時*8週】)。

★兒童與家庭學系助教★


(一)負責接洽實習機構,協助辦理專業實習委員會會議,討論實習機構核定等事宜。
(二)於專業觀摩課程中,公布機構名單、提供學生各項實習選擇之參考資料,公布經專業實習委員會核定之學生實習機構。
(三)學生實習結束後,應彙集機構督導、學校督導老師與學生三方面之意見,以為下學年度學生選擇機構、實習安排以及實習教學改進意見之參考。
(四)視需要協助召開專業實習委員會,修定實習辦法及有關實習事項。
(五)實習學生若因實習機構有特殊實習時間之需求,請於實習前二週備妥書面資料,經專業實習委員會同意後,交由助教存查。
(六)配合國外實習,需確認學生提供之各項聯繫方式,能確實可聯繫。